斡旋收贿罪中的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否包括下级利用上级的职权-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05-08 刑事辩护

斡旋收贿罪中的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包括下级利用上级的职权。

斡旋收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以及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

具体来说,斡旋收贿罪中的“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存在工作上的联系或影响,使得行为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对被利用者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通过被利用者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利用本人与上级领导的特殊关系形成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通过与上级领导的特殊关系(如亲友、师生、老同事等),使得上级领导在职务上为其提供帮助,进而通过上级领导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利用本人在职务上或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即通过自己在职务上或地位上的优势,如掌握某种资源、信息或具有某种特殊身份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然而,下级利用上级的职权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在下级利用上级职权的情况下,下级并没有利用自己职权或地位产生的便利条件,而是直接利用了上级的职权。这种行为更接近于普通的受贿行为,而不是斡旋收贿罪所规定的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受贿的行为。

因此,在斡旋收贿罪中,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不包括下级利用上级的职权。如果下级利用上级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应当按照普通的受贿罪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