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对上级如何构成斡旋受贿-杨勇律师|法行宝
2025-12-04 刑事辩护

下级对上级一般难以直接构成斡旋受贿,但在特定情形下若符合斡旋受贿构成要件则可能成立,以下为详细分析:

  1. 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基础 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其构成要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人凭借自身职权或地位产生的间接影响力,通过第三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来实现权钱交易。

  2. 下级对上级构成斡旋受贿的可能性分析

    • 从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角度:通常下级的职权或地位难以对上级形成足以影响其职务行为的便利条件。上级在职务层级、决策权力等方面往往处于主导地位,下级一般不具备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去左右上级职务行为的能力。例如,在一个政府部门中,普通科员很难凭借自己的职位对部门领导的工作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基于职权或地位的便利影响。
    • 特殊情形下的可能性: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下级与上级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使得下级能够对上级的职务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且这种影响符合“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特征,同时满足斡旋受贿的其他构成要件,那么下级对上级也可能构成斡旋受贿。比如,下级是上级的长期心腹,在单位内部形成了特殊的影响力,上级在某些事情上会听从下级的意见,此时下级利用这种特殊影响力,通过上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就可能构成斡旋受贿。
  3. 实际认定中的关键因素

    • 影响程度的判断:在认定下级对上级是否构成斡旋受贿时,关键在于判断下级对上级职务行为的影响程度是否达到了“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标准。这种影响不能是一般的建议或意见,而应是对上级职务行为能够产生实质性制约或推动的作用。
    • 不正当利益的获取: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即使下级对上级有一定影响并收受了财物,也不构成斡旋受贿。例如,下级通过上级为请托人办理了符合规定的审批手续,收取了请托人的感谢费,这种情况就不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 财物与行为的关联性:收受的财物必须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存在关联。即下级是因为通过上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收受财物,如果两者之间没有这种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为斡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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