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利用上级不能构成斡旋收贿罪。斡旋收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具体来说:
斡旋收贿罪的概念:
- 斡旋收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收贿罪的主体要求:
-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下级利用上级不构成斡旋收贿罪的原因:
- 在斡旋收贿罪中,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下级利用上级的情况,并不符合这一要求。下级本身并不具备直接利用上级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能力。
- 如果下级通过上级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收受财物,这更可能构成普通的受贿罪,而不是斡旋收贿罪。
综上所述,下级利用上级不能构成斡旋收贿罪。如果下级有利用上级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其可能构成的罪名,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