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找上级构成斡旋犯罪吗-祝文律师|法行宝
2025-02-16 刑事辩护

下级找上级不构成斡旋受贿。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斡旋受贿的定义与核心要素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其核心要素包括:

  1.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4.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 索取或收受财物。

二. 下级找上级与斡旋受贿的关系

  1. 关系属性:在职务关系中,如果斡旋者是办事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通受贿。这是因为上级对下级本来就有支配权,下级的权力也受上级管理,因此不存在“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斡旋受贿的核心要素。
  2. 行为性质:当下级找上级寻求帮助并涉及权钱交易时,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的隶属或制约关系,这种行为更符合普通受贿的特征,即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另一方谋取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

三. 案例分析

  • 例如,某下级官员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上级官员行贿,请求上级在职务行为上给予帮助。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上级官员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普通受贿,而非斡旋受贿。

四. 法律后果

无论是斡旋受贿还是普通受贿,都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于斡旋受贿,虽然其罪名仍为受贿罪,但在定罪量刑时会考虑其特定的行为模式和主观目的。

我的观点:在职务关系中,下级找上级寻求帮助并涉及权钱交易时,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的隶属或制约关系,这种行为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通受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