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如果收受财物,则构成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
在刑法理论上,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形式,不是单独的罪名。斡旋受贿保护的法益是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以及实施斡旋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自身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具体来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实际转达请托事项,但只要其收受了财物,并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就已经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构成斡旋受贿。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其与另一国家工作人员乙的熟识关系,承诺为请托人丙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丙的财物。即使甲后来并未实际向乙转达丙的请托事项,甲的行为也已经构成斡旋受贿。
因此,斡旋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在此过程中收受了财物,则构成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