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斡旋人与被斡旋人通谋构成斡旋受贿罪还是受贿罪-詹振郊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刑事辩护

针对您提出的“斡旋受贿斡旋人与被斡旋人通谋构成斡旋受贿罪还是受贿罪”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法律性质与构成要件:

    • 斡旋受贿:并非独立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 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2. 通谋情况下的罪名认定:

    • 当斡旋人与被斡旋人通谋时,我们需要考虑他们之间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如果斡旋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被斡旋人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双方对此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更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具体来说,如果斡旋人和被斡旋人共同策划、实施受贿行为,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或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共同索取或收受财物,那么他们应当被视为共同受贿,以受贿罪论处。
  3. 关键区分点:

    • 行为方式:斡旋受贿强调的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间接实现受贿目的,而受贿罪则更直接地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但在通谋情况下,这种区分可能变得模糊,因为双方可能共同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或影响力。
    • 利益性质:斡旋受贿要求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罪则不限制利益的性质。然而,在通谋情况下,由于双方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因此无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可能构成受贿罪。
    • 共同故意与行为:在通谋情况下,斡旋人和被斡旋人之间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是认定受贿罪的关键。如果双方有明确的共同受贿故意,并共同实施了受贿行为,那么无论他们各自的角色如何,都应当被视为共同受贿。
  4.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斡旋人和被斡旋人的职务、行为方式、谋取利益的性质、共同故意与行为等因素,来准确认定罪名。
    • 如果斡旋人和被斡旋人之间的通谋行为明显,且共同实施了受贿行为,那么法院很可能会以受贿罪对他们进行定罪处罚。

总结与建议: 在斡旋受贿案件中,如果斡旋人与被斡旋人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那么他们应当被视为共同受贿,以受贿罪论处。这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存在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构成受贿罪而非斡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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