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人受贿和被斡旋人受贿是否构成共同受贿-陈京旭律师|法行宝
2025-11-11 刑事辩护

斡旋人受贿和被斡旋人受贿是否构成共同受贿,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的不构成共同受贿

在大多数情况下,斡旋受贿与被斡旋的受贿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共同受贿。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而被斡旋人,即实际执行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受贿行为通常独立于斡旋人的受贿行为。

  • 行为独立性:斡旋人与被斡旋人之间往往没有直接的受贿故意和行为协作。斡旋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便利条件进行斡旋,而被斡旋人则基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两者行为相对独立,缺乏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 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但并未直接规定与被斡旋人构成共同受贿。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斡旋人与被斡旋人不会因各自的受贿行为而被共同定罪。

二、特殊情况下的可能构成共同受贿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斡旋人受贿和被斡旋人受贿可能构成共同受贿。这主要取决于斡旋者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行为。

  • 共同故意:如果斡旋者与被斡旋人之间存在事先的通谋或勾结,共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共同收受财物,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下,双方不仅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还实施了相互配合的受贿行为。
  • 共同行为:在共同受贿中,斡旋者与被斡旋人的行为相互关联、配合,共同构成整个受贿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斡旋者负责联系请托人并承诺为其谋取利益,而被斡旋人则实际执行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共同分赃。
  •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受贿的犯罪人将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量刑处理。主犯将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而从犯或胁从犯则可能根据具体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认定共同受贿需考虑的关键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斡旋人受贿和被斡旋人受贿是否构成共同受贿时,需考虑以下关键因素:

  • 共同故意的存在:各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受贿故意,且意识到自己是与他人共同实施该行为。
  • 共同行为的实施:包括利用职权进行斡旋、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等一系列相互关联、配合的行为。
  • 作用和地位的确定:在共同犯罪中,需根据各犯罪人的具体行为和作用进行分析,确定其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并据此进行相应的量刑处理。

总结来说,斡旋人受贿和被斡旋人受贿是否构成共同受贿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一般情况下,两者行为相对独立,不构成共同受贿;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存在共同受贿故意和行为时,则可能构成共同受贿。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