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斡旋受贿人把受贿款又分给办事人的是共同受贿还是行贿-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6-03-31 刑事辩护

结论:斡旋受贿人将受贿款分给办事人的行为,既可能构成共同受贿,也可能被视为行贿,具体取决于双方的行为性质、主观意图及法律关系的认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共同受贿的认定

  1. 行为性质:

    • 如果斡旋受贿人与办事人之间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即双方事先通谋,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共同受贿。
    • 在这种情况下,斡旋受贿人将受贿款分给办事人,只是共同受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即财物的分配,不影响共同受贿的成立。
  2. 主观意图:

    • 双方必须具有共同受贿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与对方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共同受贿的,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即根据双方在共同受贿中的作用、地位、情节等,分别确定各自的刑事责任。

二、行贿的认定

  1. 行为性质:

    • 如果斡旋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了感谢办事人的帮助或为了继续利用办事人的职务便利,而将部分受贿款分给办事人,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行贿。
    • 在这种情况下,斡旋受贿人实际上是在向办事人行贿,以换取办事人的帮助或继续利用其职务便利。
  2. 主观意图:

    • 斡旋受贿人必须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向办事人行贿,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此,如果斡旋受贿人的行为被认定为行贿,那么其将面临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 同时,如果办事人明知是贿赂而收受,也可能构成受贿罪,与斡旋受贿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双方有事先通谋)或单独构成受贿罪(如果双方没有事先通谋)。

三、综合分析

  • 共同受贿与行贿的区分:

    • 关键在于双方的行为性质、主观意图及法律关系的认定。如果双方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则构成共同受贿;如果斡旋受贿人是为了感谢办事人的帮助或继续利用其职务便利而向其行贿,则可能构成行贿。
  • 实际案例中的复杂性:

    • 在实际案例中,由于双方的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法律关系,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认定其行为性质。例如,双方是否有事先通谋、受贿款的分配比例、办事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斡旋受贿人谋取利益等。

建议: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和辩护策略的制定。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