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式受贿的主体就受贿的同一事实 能同时再定行贿罪吗-韩莹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刑事辩护

结论:斡旋式受贿的主体就受贿的同一事实,一般不能同时再定行贿罪,但在特定情形下,若行贿行为独立于斡旋受贿行为且满足行贿罪构成要件,则可能数罪并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斡旋受贿与行贿的基本定义

  1. 斡旋受贿: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受贿,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2. 行贿:则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斡旋受贿与行贿的关系及数罪并罚原则

  1. 一般情况:

    • 斡旋受贿与行贿是两个不同性质、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斡旋受贿行为,即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那么其仅构成斡旋受贿罪。
    • 在此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并未实施行贿行为,即没有为了促成请托事项而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那么就不能同时定行贿罪。
  2. 特殊情况:

    • 如果行为人在斡旋受贿的过程中,还实施了行贿行为,且该行贿行为满足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即为了促成请托事项,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那么应当与斡旋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行贿行为与斡旋受贿行为在性质上完全独立,各自侵犯了不同的法益。
    • 例如,行为人先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承诺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随后又为了促成该事项,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既构成了斡旋受贿罪,又构成了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三、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法律建议:

    • 对于涉及斡旋受贿和行贿的案件,应仔细审查事实证据,准确区分两个行为是否独立存在,以及是否各自满足犯罪构成要件。
    • 如果行为人确实实施了斡旋受贿和行贿两个行为,且均满足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应当依法数罪并罚,确保公正裁判。
  2. 风险提示:

    • 斡旋受贿和行贿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对个人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还会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公信力。
    • 因此,建议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任何形式的受贿和行贿行为,维护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总结来说,斡旋式受贿的主体就受贿的同一事实,一般不能同时再定行贿罪,但在特定情形下,若行贿行为独立于斡旋受贿行为且满足行贿罪构成要件,则可能数罪并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仔细审查事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