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是不是受贿罪的一种-雷强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罪确实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刑法》中,斡旋受贿行为是以受贿罪来论处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斡旋受贿行为的法律性质,即将其视为受贿罪的一种。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 斡旋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2. 客观要件:

    • 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便利条件包括职权关系和工作联系,如横向的不同部门间的工作往来和纵向的上下级单位间的非隶属关系。
    • 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涵盖非法利益和违背政策、规章等获得的利益。
    • 行为人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包括直接的金钱、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等。
  3. 主观要件:

    • 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必须明知自己需要利用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存在故意为之的心态。

三、行为特点

  • 间接性:与典型的受贿罪不同,斡旋受贿中行为人并不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目的性:行为人明确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其行为的直接目的。
  • 收益性:行为人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且通常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四、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斡旋受贿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将以受贿罪论处。具体的法律责任则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可能涉及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例如,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案例解析

以某区工商管理局局长乙某为例,其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本辖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协调,减免了对某违规房地产项目的处罚。事成之后,乙某收受了项目老板孙某送予的10万元好处费。在此案例中,乙某的行为符合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即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因此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及行为特点均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判。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