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中行为着手的认定-赵丽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罪中行为着手的认定,主要关注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为着手的认定标准

在斡旋受贿罪中,行为着手的认定需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行为人必须利用其本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某种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可以是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也可以是工作上的联系、影响等。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或地位带来的某种优势,为后续的斡旋行为奠定基础。
  2.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行为人并不直接实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职务行为,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这体现了斡旋受贿的“间接性”,也是区分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重要标志。
  3.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行为人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所谋取的利益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或者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这是斡旋受贿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4.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 行为人必须有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财物的行为。财物包括但不限于金钱、物品及其他财产性利益。这是斡旋受贿罪成立的另一个重要条件,也是行为着手认定的关键环节。

二、行为着手的具体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着手的具体表现可能包括:

  • 开始与请托人接触并商议:行为人开始与请托人接触,并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宜进行商议,这表明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斡旋受贿的行为。
  • 利用职权或地位进行斡旋:行为人开始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协调,以促成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宜。
  • 索取或收受财物: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这标志着行为人已经完成了斡旋受贿的行为着手,并进入了犯罪的实施阶段。

三、注意事项

在认定斡旋受贿罪的行为着手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等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利益的不正当性:所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这是区分斡旋受贿与正常帮助的关键。如果行为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 财物的性质:行为人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必须是非法所得或具有财产性利益的性质。如果行为人收受的是正当的报酬或礼品,且没有超出正常范围,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罪中行为着手的认定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应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和判刑标准,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