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后再行贿应否并罚-万继德律师|法行宝
2025-12-23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后再行贿是否应数罪并罚,需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斡旋受贿与行贿的基本定义

  1. 斡旋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此类行为以受贿罪论处。

  2. 行贿: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在刑法中,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数罪,法院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通常适用于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独立且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的情况。

三、斡旋受贿后再行贿的数罪并罚分析

  1. 一般情况:

    • 斡旋受贿与行贿是两个不同性质、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先后实施这两种行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即斡旋受贿侵害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而行贿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数罪并罚的基本原理,通常会对这两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确定最终的刑罚。
  2. 特殊情况:

    • 如果斡旋者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将部分或全部财物转交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办事的“酬劳”,这被视为斡旋受贿行为的延续,仅构成斡旋受贿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 若斡旋者收取请托人财物后并未将其转交,而是自己占有,则同时触犯了受贿罪(直接受贿)和斡旋受贿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实行数罪并罚。不过,这种情况并不涉及行贿行为,因此与用户问题中的“再行贿”不直接相关。
    • 关键点:在斡旋受贿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还实施了行贿行为(即为了促成请托事项,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该行贿行为满足行贿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应当与斡旋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行贿行为与斡旋受贿行为在性质上完全独立,各自侵犯了不同的法益。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后再行贿是否应数罪并罚,主要取决于行贿行为是否独立构成犯罪以及是否与斡旋受贿行为相互独立。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贿行为满足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且与斡旋受贿行为相互独立,那么应当数罪并罚。

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仔细审查事实证据,准确认定每个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确保公正裁判。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