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型受贿的办事人为什么构成受贿罪-王丰小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刑事辩护

斡旋型受贿的办事人构成受贿罪的原因在于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说:

  1. 客体要件:斡旋受贿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即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公正形象和职务行为的纯洁性,这是受贿罪所保护的客体。

  2. 客观要件:办事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这里的“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包括单位内不同部门、上下级单位无隶属关系但有工作联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影响。这种行为方式正是受贿罪所规定的客观行为表现。

  3. 主体要件:斡旋受贿的办事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受贿罪对主体的特定要求。

  4. 主观要件:办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仍故意为之,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

在斡旋受贿中,办事人虽然未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其通过自身职权或地位的影响,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请托人的不正当利益,并从中收取财物。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与直接受贿在本质上并无二致,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要求。

因此,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斡旋受贿的具体表现,可以明确斡旋型受贿的办事人构成受贿罪。在实际应用中,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