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中,受贿人(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公职人员的行为,在定性上主要依据其是否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 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行为要件:
-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指的是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无直接的隶属、制约关系,但存在工作联系或影响,能够利用这种联系或影响来促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这是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重要区别之一,即行为人并不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包括非法利益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不确定利益,如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获得的商业机会等。
-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这是斡旋受贿的直接目的,也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财物包括金钱、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等。
主观要件:
-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
利用职务便利的方式不同:
- 普通受贿是直接利用职务之便;
- 斡旋受贿则是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斡旋。
谋取利益的性质不同:
- 普通受贿中,利益可以是正当的;
- 斡旋受贿中,必须是不正当利益。
贿赂的对价关系不同:
- 普通受贿中,贿赂是职务行为的对价;
- 斡旋受贿中,贿赂是斡旋行为的对价。
三、斡旋受贿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 数额较大的(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的(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的(三百万元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如果行为人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重大利益等情节,将依法从重处罚。
四、实际案例分析
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A,利用其在某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便利条件,通过另一部门的工作人员B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C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C的财物。在此情况下,A的行为即构成斡旋受贿,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结来说,斡旋受贿中受贿人行贿公职人员的行为,在定性上主要依据其是否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则构成斡旋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