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型受贿之所以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因为这一构成要件体现了该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具体来说:
法律明确规定: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表明,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 不正当利益通常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获取的利益。这种利益往往与公共利益、社会公正相悖,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不正当性。
体现社会危害性:
- 斡旋受贿行为通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纯洁性。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
法律政策的导向:
- 法律将斡旋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之一,体现了法律对这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同时,这也符合我国反腐倡廉的法律政策导向,有助于维护国家的廉洁形象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斡旋型受贿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因为这一构成要件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还体现了该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国家的廉洁形象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