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一定要求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吗-匡嘉鑫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刑事辩护

是的,斡旋受贿一定要求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即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构成要件分析

  1. 主体要件:斡旋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地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

  2. 客观要件:

    •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便利条件包括职权关系和工作联系,如横向的不同部门间的工作往来和纵向的上下级单位间的非隶属关系。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关键要素,它涵盖了非法利益和违背政策、规章等获得的利益。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这是斡旋受贿罪的另一重要构成要件。财物包括直接的金钱、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等。
  3. 主观要件: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必须明知自己需要利用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存在故意为之的心态。

三、法律后果

对于实施斡旋受贿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则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可能涉及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四、实际案例

以某区工商管理局局长乙某为例,其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本辖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协调,减免了对某违规房地产项目的处罚。事成之后,乙某收受了项目老板孙某送予的10万元好处费。在此案例中,乙某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即减免违规项目的处罚),并收受了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五、总结与建议

斡旋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它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廉洁制度,也损害了公众的信任。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公众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对于发现的斡旋受贿行为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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