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受贿罪中不要求一定是不正当利益 斡旋受贿和行贿中要求是不正当利益-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6-03-22 刑事辩护

结论

  1. 受贿罪不要求一定是不正当利益的原因:受贿罪的核心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职务廉洁性的破坏,而非利益本身的正当性。
  2. 斡旋受贿和行贿中要求是不正当利益的原因:斡旋受贿和行贿行为不仅破坏职务廉洁性,还直接涉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对社会公平竞争和法治秩序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因此法律对这两类行为设定了更严格的构成要件。

详细分析

一、受贿罪不要求一定是不正当利益的原因

  1. 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利益本身必须是不正当的,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并承诺或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即可构成受贿罪。
  2. 立法目的与考量:

    • 受贿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防止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
    • 法律并未将利益本身的正当性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因为受贿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对职务廉洁性的破坏,无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3. 实践案例与解释:

    • 在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因各种原因收受他人财物,如人情往来、感情投资等,即使这些财物并未直接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并承诺或实际为他人提供了帮助,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为对方在合法范围内提供了便利或帮助,虽然谋取的利益本身合法,但该行为仍然构成了受贿罪,因为其破坏了职务的廉洁性。

二、斡旋受贿和行贿中要求是不正当利益的原因

  1. 斡旋受贿的特殊性:

    •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 斡旋受贿的特殊性在于,它涉及两个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职务行为,且最终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职务的廉洁性,还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利益,对社会公平竞争和法治秩序造成了更严重的损害。
  2.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不正当利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 不正当利益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行业规范,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提供帮助,以及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等多种情形。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法治秩序,因此法律对行贿罪设定了更严格的构成要件。
  3. 立法目的与考量:

    • 法律对斡旋受贿和行贿中要求是不正当利益,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竞争和法治秩序。
    • 通过设定更严格的构成要件,法律可以更准确地界定腐败行为的范围,对腐败分子进行更严厉的惩罚,从而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
  4. 实践案例与解释:

    • 在实践中,斡旋受贿和行贿行为往往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和隐蔽的交易手段。法律通过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要件,可以更有效地揭露和打击这些腐败行为。
    • 例如,某企业为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要求其利用职权为该企业提供帮助。这种行为不仅构成了行贿罪,还可能涉及斡旋受贿等其他腐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建议

  1.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

    • 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收受他人财物。
    • 在面对各种利益诱惑时,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职务的廉洁性。
  2. 对于企业和个人:

    • 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 在面对腐败行为时,应积极举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廉洁。
  3. 对于社会公众:

    • 应加强对腐败行为的监督和举报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腐败的良好氛围。
    • 在面对腐败现象时,应勇于发声、敢于揭露,为维护社会的公平竞争和法治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