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牟取不正当利益并不要求必须办成。具体分析如下:
一. 斡旋受贿的核心要素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其核心并不在于不正当利益是否最终“办成”,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权或地位便利,进行了斡旋,并收受了财物。
二. 不正当利益的谋取情况
请托人的不正当利益已实现或有实现的高度可能性时,当然构成斡旋受贿。但即使不正当利益未完全实现,只要有现实、较大的实现可能,或者行为人已经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了具体行为,如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也构成斡旋受贿。不要求利益必须“办成”。
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就以受贿论处。这一规定并未要求不正当利益必须实现,只强调了行为人利用职权或地位便利进行斡旋,并收受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牟取不正当利益并不要求必须“办成”,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职权或地位便利,进行了斡旋,并收受了财物,就构成了斡旋受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