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和“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受贿罪中均属于关键要素,但两者在内涵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
一. “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与表现
“利用职务便利”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由职务地位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因此收受财物的行为。这通常包括:
例如,一个税务官员在审核企业税务申报时,故意放松标准以换取财物,这就属于直接利用职权受贿。
二.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内涵与表现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则更侧重于国家工作人员虽不直接动用自身职权,但凭借其职权或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的制约、影响或指令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这通常包括:
例如,一个教育局局长虽不直接管理学校工程发包,但通过下属校长实现请托人的要求,并收受好处,这就属于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
三. 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我建议,在理解和应用这两个概念时,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仔细分析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职权范围以及其与请托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准确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具体属于哪一种受贿形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