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
主管:指行为人对公共财物具有调拨、统筹、使用等决策性的权力。例如,单位领导对单位经费的使用有决策权。
管理:涵盖对公共财物的保管、安排等实际控制权力。例如,仓库管理员对物资的保管。
经营:体现为对公共财物进行运作、开展经济活动以实现增值等职责。例如,负责投资经营的部门负责人对公共资金进行运作以获取收益。
经手:意味着直接接触、处置公共财物。例如,会计人员经手账目资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有所不同。后者仅指因工作关系而熟悉环境、易于接近目标等便利条件,并非基于职务权力对公共财物的控制。认定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键在于行为人与公共财物之间存在基于职务所产生的特定权力或便利关系,并借此实施了贪污行为。
例如,一个国家机关的财务人员,利用其负责财务账目管理及资金收付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就属于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贪污的行为。
在实际办案中,要结合具体案情,看行为人是否借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同时,也需注意区分正常履职行为与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贪污的行为,确保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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