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黄祖合律师|法行宝
2025-10-24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间存在关联性,并通过这种关联性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下是对这一概念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内涵

  1. 横向的制约关系:

    • 行为人虽不直接主管请托事项,但因其职权或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非隶属性的影响力。例如,不同部门间的协作、监督关系中,行为人可能利用其地位或职权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产生影响。
  2. 纵向的工作联系:

    • 基于层级结构产生的间接影响力,如上级对下级的指示、下级借助上级权威施压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通过其上级或下级的职位来影响决策。
  3. 离职后的延续影响:

    • 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人脉资源在离职后仍可能被利用。但需注意,这种利用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具体情境判断,如是否仍具有实际的影响力,以及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具体表现形式

  1. 跨部门协调:

    • 行为人利用其在某个部门或领域的地位或职权,协调其他部门或领域的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某官员利用其与另一部门领导的关系,请求该领导为其朋友的公司提供某种优惠政策或审批便利。
  2. 层级施压:

    • 行为人通过其职位产生的权威或影响力,对下级或相关工作人员施压,以促使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某局长要求下属部门违规办理某项事务,以换取请托人的财物。

三、认定要点

  1. 影响力的实质判断:

    • 需证明行为人确实能够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决策。这可以通过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电子邮件等证据来证明。例如,某处长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施加影响,促使其为请托人违规办事。
  2. 利益输送的链条完整性:

    • 请托人→行为人→第三方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各环节需形成闭环证据链。如果中间环节断裂,如第三方未实际履职或行为人未实际收受财物,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3. 主观故意的双重性:

    • 行为人需明知请托事项的不正当性,且故意利用影响力促成。如果行为人误以为请托事项合法合规而帮忙沟通,则缺乏受贿故意,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四、典型案例分析

  • 案例:某国企总经理张某得知私营企业主李某希望获得贷款,遂联系银行行长王某(无直接管辖关系),称“该企业是重点扶持对象”。王某基于对张某行业地位的认可,违规发放贷款。张某随后收受了李某的财物。
  • 认定:张某利用“行业影响力”形成便利条件,通过王某的职务行为为李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财物,因此构成斡旋受贿罪。

五、风险防范建议

  1. 公职人员:

    • 避免介入非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协调,确需沟通时应留存书面记录,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 建立利益冲突申报制度,主动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事项,以防止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2. 企业经营者:

    • 通过正规渠道提交申请材料,避免私下接触公职人员,以减少行贿和受贿的风险。
    • 如实陈述诉求,防止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避免涉及斡旋受贿等违法行为。

结语:斡旋受贿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公权力异化延伸的一种表现。在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正常履职与违法斡旋的边界,既要打击腐败行为,也要保护合理的工作协调。对于行为人而言,认清权力边界、坚守廉洁底线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