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中利用职权或者身份怎么理解-徐明良律师|法行宝
2026-02-26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中“利用职权或者身份”的理解,是认定该罪名的关键所在。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解析:

  1. “利用本人职权”的解读

    • 职权内涵:这里的“职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所具有的决策、指挥、管理等权力。这种权力是法定的,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行使方式。
    • 直接利用: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并非直接利用这种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是利用这种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但职权本身是这种便利条件的基础和来源。
    • 举例说明:假设某市教育局的局长,他本身具有管理全市教育事务的职权。在斡旋受贿中,他可能并不直接利用这一职权为请托人谋取教育方面的利益,而是利用这一职权所形成的地位和影响力,去影响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解读

    • 地位内涵:这里的“地位”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因其职务地位而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不直接来源于具体职权,但能通过工作联系、级别差异、业务往来等因素施加作用。
    • 间接利用: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正是利用这种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这种影响是间接的,但同样能够达到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举例说明:继续以教育局的局长为例,他可能并不直接管理某个学校的具体事务,但由于其教育局局长的地位,他对该学校校长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斡旋受贿中,他可能利用这种影响力,让校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利用职权或者身份”的共同特征

    • 职务关联性:无论是利用职权还是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都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相关联。这是认定斡旋受贿的重要前提。
    • 影响力行使:行为人通过这种便利条件,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从而间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影响力的行使是斡旋受贿的核心行为。
    • 利益交换: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通常会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是斡旋受贿的犯罪目的和结果。
  4. 法律后果与认定标准

    • 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斡旋受贿涉及金额达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即可立案。这是认定斡旋受贿犯罪的重要门槛。
    • 量刑标准:斡旋受贿的量刑标准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确定。数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时,还需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如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重大利益等,以准确裁量刑罚。

总结与建议:

  •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职权或者身份”是认定该罪名的关键。它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 在实际案件中,要准确区分直接利用职权和间接利用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有助于准确认定斡旋受贿犯罪,并依法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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