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将退伍人员安置到公益性岗位是否违法的问题,我可以给您一个详细且清晰的解答。
首先,将符合条件的退伍人员,特别是那些经过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退役军人,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是不违法的,并且这一做法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公益性岗位的性质: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这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并非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
安置对象:这些公益性岗位主要针对的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但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
岗位开发与安置:岗位开发应坚持因岗选人、按需开发的原则,以县(市、区)为主体,充分考虑退役士兵的优势特长,统筹安排,多样化、多层次开发岗位。这些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工勤服务岗位等。
政策支持与补贴:对于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退役士兵,政府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则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安置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退役士兵,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
综上所述,将符合条件的退伍人员安置到公益性岗位是合法的,并且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做法既体现了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关怀和尊重,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您或您身边的退役士兵有这方面的需求,建议及时向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咨询并申请相关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