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政府采购合同中即使不涉及金额,在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的前提下,仍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但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人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此处“合同金额”是计算上限的基准,但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无金额合同收取保证金。若合同未约定金额(如按实际发生量结算的服务类合同),实践中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 协商确定合理比例:双方可参考行业惯例或项目风险,约定一个固定金额或按服务阶段分阶段收取;
- 以预算金额为参考:若合同对应财政预算,可依据预算金额计算保证金比例;
- 替代性担保方式:如提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降低供应商资金占用压力。
操作中的合规要点
- 书面约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保证金的收取条件、金额(或计算方式)、退还规则及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 比例合理性:即使合同无金额,保证金数额仍需与项目风险匹配,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门槛(如要求过高金额);
- 退还机制:供应商完全履约后,采购人应及时退还保证金或保函,逾期退还需承担利息等赔偿责任。
例外情形与风险提示
- 禁止收取的情形:若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明确禁止收取保证金的范围(如采购人自愿放弃权利、合同性质无需担保等),则不得收取;
- 行政监督风险:若收取行为被认定违反“公平竞争”或“减负”政策(如地方性文件限制保证金收取),可能面临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
建议:若您拟在无金额合同中收取履约保证金,建议:
- 优先通过合同条款设计(如分阶段验收、按比例退还)降低风险;
- 咨询当地财政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地方政策是否允许;
- 保留与供应商协商的书面记录,证明保证金收取的合理性。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提问,我会结合具体合同条款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