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吗-侯泽英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在校学生是否能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是非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大学生,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

接下来,我们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详细分析:

  1. 学校统一组织的实习: 如果是在校大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管理的实习,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且没有工资,那么此时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因为这种情况下,学生主要是为了实践课堂知识,而非以就业为目的。

  2. 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即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学生主要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报酬,但并非以长期、稳定的就业为目的。

  3. 以就业为目的的兼职或入职: 如果在校大学生已经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愿望,并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此时双方之间实际上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学生是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

  • 在王某的案例中,他虽系在校学生,但以求职就业为目的应聘相应岗位,用人单位也将其作为正式员工进行招录、用工和劳动管理,且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法院认定王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 而在果某的案例中,他作为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兼职讲师工作,按小时计收课时费用。法院根据其所做工作性质及报酬发放模式,认定果某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对于在校学生是否能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学生的具体行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以及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最后,提醒在校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关系性质,并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这样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