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实有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比如家教、兼职等,这些工作通常不影响学生的学业,也不构成学生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不被视为正式的就业行为。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校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如果他们已经基本完成了学业,学校也发放了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此时他们以就业为目的,到用人单位工作,并且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比如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受用人单位管理、工资由用人单位逐月发放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丁某某虽然是在校学生,但他入职A公司时,学业已基本完成,且他是以就业为目的到A公司工作的,工作期间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受A公司管理,工资也由A公司逐月发放。同时,A公司也知悉其系在校临近毕业的学生,并非出于勤工俭学或实习目的。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丁某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丁某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在校生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并不是一概而论的。它取决于学生的学业情况、工作目的、工作性质以及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等多个因素。因此,如果您是在校生,并且有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议您在入职前与用人单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尽可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