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实有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主要是针对那些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短期、临时性工作的学生,他们的工作性质更偏向于勤工俭学,而非正式的就业。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在校学生都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如果他们以就业为目的,在实习期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且同时具备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也是可以存在劳动关系的。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丁某某虽然是在校学生,但他通过招聘进入A公司,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受公司管理,并且工资由公司逐月发放。同时,A公司也知悉其系在校临近毕业的学生,到公司工作并非出于勤工俭学或实习目的。因此,法院认定丁某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丁某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在校学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其工作性质、目的以及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因为是在校学生就一概否定其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