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社保基金以外的工伤待遇由用工单位承担合法吗-李青律师|法行宝
2025-12-18 劳动纠纷

结论前置: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社保基金以外的工伤待遇由用工单位承担,该约定在符合法定条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合法的。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合同自由原则角度

  1. 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内涵: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由地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中,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有权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签订合同,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
  2. 对工伤待遇承担约定的合法性:只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且该约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约定社保基金以外的工伤待遇由用工单位承担就是合法有效的。例如,在一些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外,其他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工单位承担。

从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角度

  1.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这些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支付的。
  2. 超出工伤保险基金范围的处理:对于社保基金以外的工伤待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这部分费用的承担主体约定为用工单位。例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虽然它属于工伤待遇的一部分,但并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然而,如果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种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实际履行和法律后果角度

  1. 实际履行的可行性: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是可行的。用工单位在承担社保基金以外的工伤待遇后,可以将其作为用工成本的一部分进行核算和管理。同时,这种约定也有利于明确双方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避免因责任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2. 法律后果的承担:如果双方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那么当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果用工单位拒绝承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用工单位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如果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工伤职工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说明:如果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例如,双方约定工伤职工放弃向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主张工伤待遇的权利,这种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建议: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伤待遇的承担方式和标准,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同时,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工伤待遇承担方面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