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张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调解书未写入职时间且表述“佘无争议”(推测为“再无争议”)不影响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的权利。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调解书效力角度
劳动争议调解书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就劳动争议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并由调解组织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其本质是双方对特定劳动争议事项达成的一种合意,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它的效力主要局限于调解书中明确约定的事项。
如果调解书中没有涉及社会保险相关内容,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丧失了主张社会保险的权利。因为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的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因双方在调解书中未提及而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例如,即使调解书中只解决了工资拖欠问题,没有提到社会保险,劳动者依然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从入职时间角度
入职时间在社会保险主张中虽然是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但它并非是主张社会保险的必要前提条件。即使调解书中没有写明入职时间,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入职时间,进而确定社会保险的缴纳起始时间。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入职时间,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从“佘无争议”表述角度
“佘无争议”推测可能是“再无争议”的错误表述。如果调解书中表述“再无争议”,通常是指针对调解书中已经明确约定的事项,双方不再有争议。但这并不涵盖所有可能的劳动争议事项,尤其是那些未在调解书中提及的事项,如社会保险问题。所以,这种表述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合法理由。
建议:如果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依法补缴社会保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关系证明、工资记录等。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