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23号之后入职不缴纳10月社保的做法不合法。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为员工缴纳社保,而不应以入职日期是否在某个月份的特定日期之前或之后作为是否缴纳当月社保的依据。
从实际操作与公平性角度
在实际操作中,社保缴纳是基于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来确定的。员工在10月27日入职,从这一天起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就应该从该月起为员工承担社保缴纳义务。以23号为界限不缴纳10月社保,对于23号之后入职的员工来说是不公平的,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应对措施
如果公司坚持不为你缴纳10月份的社保,你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明确指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公司为你补缴10月份的社保。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改正;如果公司逾期仍不改正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对公司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同时,你也可以考虑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社保缴纳或者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