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置残疾人所依据的职工人数,一般不包括临时工,但具体需结合地方规定及企业用工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法律法规的普遍性规定来看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该比例通常以“在职职工总数”为计算基数。而“在职职工总数”在多数地方性法规及实践中,一般指的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临时用工人员。例如,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若干配套规章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未提及临时工。
从地方性规定的差异性来看
部分地区可能对“职工人数”的认定有特殊规定。例如,某些省份可能将“连续用工满一定期限(如3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纳入计算范围,或要求企业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折算临时工人数。因此,企业需以所在地省级政府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若地方无明确规定,则默认不包含临时工。
从企业用工管理的实际风险来看
即使地方未明确要求将临时工纳入计算,企业也需注意:
建议:企业若需精确计算残疾人就业比例,可采取以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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