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签了劳动合同被开除能否要“N+1”补偿,需分情况讨论,并非所有被开除的情况都能获得“N+1”补偿。以下是具体分析:
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依据及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时,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更不存在“N+1”补偿。例如,员工多次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经多次警告仍不改正,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将其开除,此时员工无权要求“N+1”补偿。
- 补偿情况: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N)的情况
- 依据及情形:当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或者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N”就是根据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月数。例如,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经济性裁员将其开除,那么公司应支付该员工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补偿情况:支付经济补偿“N”,无需支付“+1”的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需支付“N+1”补偿的情况
- 依据及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1”)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若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就需要支付“N+1”补偿。例如,员工因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就将其开除,那么公司除了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N”外,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即“N+1”。
- 补偿情况:支付经济补偿“N”和代通知金“+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依据及情形: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时不存在“N+1”的说法,而是“2N”。例如,公司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就将员工开除,员工也不要求继续在公司工作,那么公司应按照员工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如果员工工作了2年,经济补偿标准是2个月工资,那么公司需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 补偿情况:支付赔偿金“2N”。
如果你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况为你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