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五年12月被裁时,年假的计算需结合您累计的工作年限及当年实际在职时间综合确定,具体如下:
年假天数确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您工作五年12月,若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则当年应休年假为5天。
当年实际在职时间对应的年假天数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举例说明:
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
若用人单位未安排您休年假且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需按照您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额外支付200%)。
计算方式:未休年假天数×日工资收入×200%(日工资收入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21.75天)。
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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