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然可以不同意单位这种安排。单位提出“有事就去,工资去一天给一天钱”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非全日制用工或者临时用工的模糊表述,但这种方式可能并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您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需求。下面我从几个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从劳动合同的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条款。单位提出的这种安排,没有明确您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稳定的劳动报酬,实际上是在规避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责任,这对您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是不利的。
二、从工资支付的角度
即使单位按照您实际出勤的天数支付工资,但这种支付方式可能并不稳定,也不符合劳动法中关于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单位提出的这种“去一天给一天钱”的方式,可能无法保证您每月都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从而影响您的生活。
三、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角度
作为劳动者,您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单位提出的这种安排,可能无法保障您这些权益的实现。例如,您可能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病假等休息休假权利;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时,也可能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四、建议与行动
总之,单位提出的这种安排并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不利于您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您有权拒绝这种安排,并要求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