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
2025-04-24 劳动纠纷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以下是对该条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 核心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 详细解读

  1. 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

    • 上岗前检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确认其身体状况是否适合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 在岗期间检查:在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职业病危害。
    • 离岗时检查:劳动者在离开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评估其在岗位期间是否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影响。
  2. 检查结果的告知

    •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并据此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 检查费用的承担

    • 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一项重要责任。

三. 法律责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或者未承担检查费用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四. 生活实例

  • 例如,某工厂的生产车间存在噪音、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工厂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相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果发现劳动者存在听力下降、尘肺病等职业病迹象,工厂应当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承担相关的检查和治疗费用。

我的观点: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职业健康检查,共同维护良好的职业健康环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