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5条规定-罗健亮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主要涉及集体合同的效力、个人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以及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原则。以下是对该条款的全面解读:

  1. 集体合同的效力及其与个人劳动合同的关系:

    •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协议,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若个人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标准低于集体合同,则应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2. 劳动合同的变更原则:

    • 协商一致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必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 书面形式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出现证据不足或理解歧义的问题。书面形式可以是专门的变更协议,也可以是在原劳动合同上进行标注和修改,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 文本持有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以保障双方的知情权和权益。
  3. 劳动合同变更后的法律效力:

    • 劳动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中与变更内容相冲突的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未变更条款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合同的变更过程合法合规,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