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工作11小时且按小时结算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下面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与特点
- 定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特点: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特点是工作时间灵活,以小时计酬,且工作时间有明确的上限规定。
二. 问题分析
- 工作时间:题目中提到的每天工作11小时,这明显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中“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的规定。
- 计酬方式:虽然题目中提到是按小时结算,这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但由于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上限,因此不能仅凭计酬方式就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
三. 结论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每天工作11小时且按小时结算的用工形式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因此,这种用工形式应被视为全日制或其他形式的用工,而非非全日制用工。
综上所述,每天工作11小时且按小时结算的用工形式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