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上游公司开具的发票只有金额没有数量和单价,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角度分析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日期、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若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和单价属于法定必须填写的项目,未填写则不符合规定,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发票。
实践中,税务机关在核查时,若发现专用发票缺少数量或单价,可能要求企业补正或重新开具,否则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从普通发票的角度分析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相对灵活,但需保证“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若开具的是普通发票,法律未强制要求必须填写数量和单价,但需确保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一致。例如,若交易按总额结算(如服务费、打包销售),且双方对交易内容无异议,仅填写金额可能被接受;但若交易涉及具体货物且数量、单价是合同核心条款,未填写可能引发争议,税务机关也可能要求补充说明。
从合同与交易实质的角度分析
即使发票形式上符合要求,若实际交易中数量和单价是合同关键条款(如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单价XX元/件,共XX件”),而发票未体现,可能引发以下风险: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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