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梁曙光律师|法行宝
2025-04-16 交通事故

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不予受理告知书的性质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它并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备可诉性。
  2. 不予受理告知书的性质:不予受理告知书是对当事人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的复核或复议申请作出的回应。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样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该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暗示了对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样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 救济途径

  1. 复核申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 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证据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综上所述,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复核申请或民事诉讼来寻求救济。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