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调差不调整,存在以下多方面的风险: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的风险
- 风险概述:若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可能面临成本增加却无法获得相应补偿的风险。
- 法律依据与案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践中,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的相关解答或纪要均明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变动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例如,(2021)苏06民终3314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故发包人应承担材料和人工调差费用。
- 风险后果:承包人可能因材料价格上涨而遭受经济损失,且若合同未约定调整机制,承包人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全额补偿。
市场风险超出正常范围时的风险
- 风险概述:即使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但若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承包人可能面临不公平的合同履行条件。
- 法律依据与案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的相关解答或指导意见,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且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例如,(2020)苏0813民初171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合同工期以外的材料调整费用应由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
- 风险后果:承包人可能因市场风险过大而遭受经济损失,且若合同未约定调整机制或约定不明,承包人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合理补偿。
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条款的风险
- 风险概述: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未明确风险内容和风险范围的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 法律依据与案例: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解答,固定价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未明确风险内容和风险范围的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 风险后果:承包人可能因承担过大的风险而遭受经济损失,且若合同条款无效或没有约束力,承包人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情势变更原则下的调整风险
- 风险概述:即使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且无发包人违约的情况,承包人仍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条款)与发包人进行沟通,争取得到一定的补偿。但在实践中,成功的案例比较少。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风险后果:承包人可能因难以证明情势变更而无法获得补偿,且即使能够证明,也可能因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而无法获得全额补偿。
建议与措施:
- 明确约定调整机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变动的调整机制,包括调整的条件、方式、时间等,以降低风险。
- 关注市场动态: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了解材料价格的变化情况,以便在必要时与发包人进行沟通协商。
- 保留相关证据:承包人应保留与材料价格变动相关的证据,如市场价格信息、采购发票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明。
- 寻求法律帮助:若发生纠纷,承包人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如有具体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