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中是否可以不调整材料价格,需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若合同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
根据《民法典》第470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价款或报酬条款。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不因市场波动调整”,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显失公平、欺诈等),则该约定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
例外情形:若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如短期内暴涨数倍),可能触发《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受不利影响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注意,情势变更的适用门槛较高,需证明价格波动非可预见、非商业风险,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可参考以下规则: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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