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可以不调整材料价格吗-赵晓荣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合同纠纷

建设合同中是否可以不调整材料价格,需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若合同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
    根据《民法典》第470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价款或报酬条款。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不因市场波动调整”,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显失公平、欺诈等),则该约定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
    例外情形:若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如短期内暴涨数倍),可能触发《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受不利影响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注意,情势变更的适用门槛较高,需证明价格波动非可预见、非商业风险,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2. 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可参考以下规则:

    • 固定总价合同:通常默认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但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的,承包方可主张调整价款(《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8条)。
    • 可调价格合同:若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按市场信息价调整,或约定风险范围(如±5%以内不调整),则超出部分应按约定调整。
    • 无约定时的公平原则:若材料价格波动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价款,但需以“显失公平”为前提。

实务建议:

  • 签订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材料价格调整机制(如调整范围、触发条件、计算方式),避免争议。
  • 若已签订合同且未约定调整条款,可补充签订协议;若无法补充,需收集证据证明价格波动已构成情势变更或显失公平,再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案例背景,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