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有效吗-丁祎律师|法行宝
2025-11-21 合同纠纷

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在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存在例外情形可能导致该条款无效或可变更。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合同自由原则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自由约定,包括对材料价格是否调整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例如,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无论市场材料价格如何波动,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均不作调整,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合同自由原则,是有效的。

  2. 情势变更原则角度 虽然合同约定了材料价格不调整,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导致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此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涨幅远远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的范围,如果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合同,承包方将遭受巨大损失,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价格条款,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3. 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角度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或者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不调整条款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条款。例如,卖方故意隐瞒材料市场价格即将大幅上涨的信息,诱使买方签订材料价格不调整的合同,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后来发现因材料价格上涨遭受了重大损失,此时买方可以以卖方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不调整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