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调价 但材料价涨到多少需要调价-谭正德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合同纠纷
  1. 核心结论: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调价”的情况下,原则上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由合同双方自行承担,一般无需因材料价格上涨而调整合同价格。但若材料价格涨幅达到“显失公平”或“情势变更”的程度,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具体分析:

    • 合同自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调价”,则双方应受该条款约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通常由采购方承担,这是合同自治原则的体现。
    • 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
      • 显失公平:若材料价格涨幅异常巨大(如超过合同签订时市场价格的50%甚至更高),导致合同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主张撤销合同。但需注意,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需证明价格涨幅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
      • 情势变更:若材料价格涨幅是由于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的适用需满足“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等条件。
  3. 实务建议:

    • 审查合同条款:首先检查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价格调整的“例外条款”(如“若材料价格涨幅超过XX%,双方协商调整价格”),若有,则按约定执行。
    • 收集证据:若主张显失公平或情势变更,需收集材料价格涨幅的证据(如市场报价、行业数据等),以及证明价格涨幅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的证据(如政策文件、自然灾害报告等)。
    • 协商与诉讼:建议先与对方协商,尝试达成补充协议;若协商无果,可依法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4. 风险提示:显失公平和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较高,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行业惯例、双方过错等因素。因此,并非所有材料价格上涨都能触发合同调整,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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