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合同未约定材料调差的情况下,主张材料调差一般难以获得支持。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合同无效的影响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包括未明确约定的材料调差,都能得到支持。
二. 材料调差的约定与主张
-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材料调差的情况下,通常难以直接主张材料调差。法院在裁决此类争议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并考虑材料价格波动的合理性、可预见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等因素。
- 若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且在合同签订时可合理预见,那么主张材料调差通常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这意味着承包方在承接工程时,应已考虑并承担了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三. 实际施工中的考量
- 在实际施工中,若遇到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虽然合同未约定调差,但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双方有时可能会参照行业惯例或市场行情来协商调差事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承包方有权单方面主张材料调差。
- 若因不可预见的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材料成本巨变,虽然这可能引发关于调差的争议,但承包方仍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我的观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合同未约定材料调差的情况下,主张材料调差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我建议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调差的条款,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