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没有提供物保 担保人提供物保法条-冯浩律师|法行宝
2025-10-08 经济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债务人没有提供物保,担保人提供物保”的相关法条问题,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在担保关系中,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通常指的是通过设定抵押权、质权等权利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人的担保则主要是通过保证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的履行。

当债务人没有提供物的担保,而担保人(这里特指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时,我们主要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混合担保(即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规定,尽管直接情形是债务人未提供而第三人提供了物保,但法律逻辑是相通的。具体来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若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但若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 在您所描述的情形中,由于债务人没有提供物的担保,而是担保人(第三人)提供了,因此根据上述法条,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就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或者同时要求其他保证人(如果存在的话)承担保证责任。

  3. 此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这是其作为担保人的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当债务人没有提供物的担保,而担保人提供了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且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希望这个解答能够清晰、详细且深入地解答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