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不存在时,担保人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以下是对不同情形的详细分析:
担保物自始不存在:
- 若担保合同约定为物的担保,但担保物自始不存在,担保合同可能因标的缺失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通常无需承担物的担保责任。
- 若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有过错,如故意隐瞒担保物不存在的情况,则担保人需根据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担保物原存在后灭失:
- 若担保物原本存在,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担保人对灭失部分免责。
- 若担保物的灭失是因担保人过错导致的,则担保人需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既有物保又有人保:
- 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若债权人未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仍需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担保物不存在时,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担保合同因担保物不存在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无需担责;若担保人有过错,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担保物原存在后灭失,且非因担保人过错,则担保人对灭失部分免责;若因担保人过错导致灭失,则需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赔偿。在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还需考虑债权人是否放弃物的担保。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