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外新增措施费 也属于合同包干吗-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9-19 合同纠纷

原合同外新增措施费是否属于合同包干,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 合同明确约定措施费包干且无变更条款时,新增措施费通常不纳入包干范围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措施费包干,不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调整”,且未设置变更条款(如发包人书面确认可调整),则新增措施费原则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例如,某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措施费一次性包干”,施工期间因地质条件变化需增加支护措施,但合同未赋予发包人调整权,此时新增费用一般无法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若合同已排除调整可能,则需严格遵循约定。

2. 合同约定包干但实际履行中发包人确认新增费用的,可主张调整

若合同虽约定包干,但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等导致措施费增加,且发包人通过签证、会议纪要等形式确认新增费用,则可主张调整。例如,某工程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但施工中因规划调整需增加基坑支护,发包人成本合约部副经理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法院可能认定该行为构成职务行为,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新增费用应予计取。

关键点:

  • 发包人确认需以书面形式(如签证单、工作联系单)体现,且签字人需具有相应权限(如合同指定现场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 确认内容需明确新增措施费的项目、金额及计算依据,避免模糊表述。

3. 合同未明确约定包干范围时,新增措施费可能按实际发生计取

若合同对措施费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仅笼统约定“措施费包干”,但未列举具体项目),或约定“包干范围以施工图为准”,而施工图变更导致措施费增加,则可能按实际发生计取。例如,某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范围以施工图为准”,但施工中因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错误导致基础加深,新增支护费用,法院可能支持按实际发生结算。

风险提示:
承包人需保留证据证明新增费用与发包人行为(如设计变更、指令)的因果关系,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4. 实务建议

  •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措施费包干的具体范围(如是否包含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并约定调整条件(如发包人书面确认、签证流程)。
  • 施工阶段:对新增措施费及时办理签证,注明费用项目、计算依据及发包人确认意见,避免口头约定。
  • 争议解决阶段:若发包人拒绝调整,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及司法解释主张调整,但需以发包人确认为前提。

结论:原合同外新增措施费是否属于包干范围,需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发包人是否确认、变更原因等综合判断。若合同无明确排除条款且发包人确认,可主张调整;否则,可能无法突破包干约定。建议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合同条款及履行证据进一步分析。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