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价包干合同中,结算时措施费一般是不可以调整的,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进行调整。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总价包干合同的基本原则
总价包干合同,俗称“包死价合同”,其核心特点是在约定范围内合同总价固定不变。这意味着,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工程量、材料价格等如何变化,合同总价均不作调整。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双方对工程范围、价款、风险等有了明确的预期和分配,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二、结算时措施费可以调整的情形
尽管总价包干合同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结算价款,但在以下特定情形下,措施费(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不可抗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 在总价包干合同中,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如环保政策导致材料成本上升,且这种增加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那么结算时措施费可以相应调整。
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在总价包干合同中,如果合同基础条件(如工程规模、技术标准、施工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且这种变化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那么结算时措施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形:
- 如果合同中有专门条款约定在某些情况下价款(包括措施费)可以调整,如按照某种价格指数或成本核算方法调整,那么当这些情况出现时,结算时措施费也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调整。
三、如何调整结算时的措施费
在需要调整结算时措施费的情况下,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协商调整:
- 首先倡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基于公平、诚信原则确定合理的价款调整幅度。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有助于维护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
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
- 如果合同中对价款调整方式有明确约定,如按照某种价格指数或成本核算方法调整,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这有助于确保调整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参照计价标准:
- 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些标准通常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能够为双方提供合理的参考。
司法途径确定调整金额:
-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最终确定调整数额。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后手段,也是确保双方权益得到维护的有效途径。
四、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五百三十三条为不可抗力和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情况下的价款调整提供了法律依据。
- 《2020年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原则性规定,即原则上不允许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调整,但并未排除在特定情形下的调整可能性。
综上所述,总价包干合同在结算时措施费一般是不可以调整的,但在不可抗力、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合同约定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调整。调整时应遵循协商优先、合同约定、参照计价标准及公平原则。如果您在总价包干合同中遇到结算时措施费调整的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