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调解一方因另涉案被抓无法到场,可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延期调解
根据《人民调解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如被羁押)无法参与调解,可向调解组织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附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出具的羁押证明。调解组织应审查材料真实性,若情况属实,可中止调解程序并确定新的调解时间。需注意,延期申请需在原定调解日期前提出,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调解无效。
委托授权参与
若被羁押方同意继续调解,可委托近亲属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委托需符合《民法典》第161条关于民事代理的规定,即委托人需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如代为陈述意见、签署调解协议等)。若被羁押方无法签署书面文件,可由看守所工作人员见证口头委托,并制作笔录附卷。
变更调解方式
根据《在线调解规则》,若当事人被羁押但具备视频会见条件,可申请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与调解。调解组织需协调看守所、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调解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如身份核实、意见表达等)。视频调解记录应与现场调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终止调解并转入诉讼
若被羁押方明确拒绝调解或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调解组织应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若被告被羁押,原告可向其羁押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通过法定程序送达文书并安排开庭。
风险提示:
建议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合适方案,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延期申请、委托书、视频记录等)以备程序审查。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