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事项能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吗-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8-31 行政纠纷

政府采购事项能否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需分情况讨论:

  1.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 法律性质与特殊要求:政府采购合同虽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但因其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管理职能,具有行政协议的属性。政府作为采购方,其采购行为受到严格规范和约束,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及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
    • 纠纷解决途径: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合同纠纷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或结果有异议时,可先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不满答复或未获答复的,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特殊情况下,政府采购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 事先约定与仲裁条款:在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如技术服务、设备采购等,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以利用仲裁的专业性和高效性特点解决纠纷。
    • 仲裁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和第十六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前提是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政府采购合同中确实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那么在满足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仲裁机构可以受理此类纠纷。

法律建议:

  • 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若希望利用仲裁的专业性和高效性特点解决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并确保该条款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 若发生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且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或约定不明确,建议当事人首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若确实希望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且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也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可能的法律后果:

  • 若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未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而一方当事人擅自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 若政府采购合同中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但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条款约定,擅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除非仲裁条款无效或被撤销)。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